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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和暂付款业务,方便职工公务用款,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山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库〔200733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在职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的银行信用卡(贷记卡)。

第三条 务卡实行免费办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免开存款账户、到期免费换卡。透支额度人民币一般为25万元,透支免息期2050

第四条 推广使用公务卡,对单位而言,能够提高公务消费的透明度,堵塞漏洞,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对职工个人而言,可以避免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现金,方便开展公务活动。

第五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

第六条 公务卡适用范围: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可以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日常公务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以及其他零星购买等公务性支出,只要具备信用卡受理条件的,都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二章 公务卡的办理程序

第八条 职工个人填写公务卡办卡申请书,由所属单位审核盖章。

第九条 由学校人事处对已经所属单位审核的申请人资格进行人事信息审查、确认、盖章。

第十条 申请人持经本单位及学校人事处审核盖章后的申请书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填写发卡银行公务卡申请表,个人与银行签订公务卡合约。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经审核办理公务卡后,将其直接

邮寄给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收到公务卡后,根据银行的规定和提示将公务卡激活开卡后方能正常使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交易密码。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可与持卡人工资账户绑定。一般岗位人员透支额度为人民币2万元,特殊岗位人员透支额度为人民币35万元。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银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发卡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

第十四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持卡人尽量在具备信用卡受理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并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

第十七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银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更新公务卡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人事处应及时将在职人员信息变动情况通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通知本人和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与报销

第二十条 务卡结算,是指持卡人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公务卡刷卡,在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同时取得相应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于规定的报销期限内送交计划财务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计财处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直接将报销的公务支出费用归还到公务卡上的结算方式。

第二十一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支出时,

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和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发票金额合并开具的,还应

取得所购商品明细或消费清单。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到期还款日7天前(每月18日前)整理所有公务卡支付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对公务卡刷卡支出报销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支付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原始发票和报销审批凭证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pos机小票上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实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对审核同意报销的公务支出,应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将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通过手机短信服务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亦可从本人绑定的工资账户中先行垫付,日后按正常报销手续冲账报销。

第三十条 持卡人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办理财政资金退回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本办法规定的报销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使用保管不慎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账户的支出和损失;

6.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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