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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和财务收支行为,保证基本建设资金有序供应和有效使用,降低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提高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其项目通常由基建部门或后勤部门负责实施。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制度和法规;

(二)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基本建设立项审批程序、预算审批程序和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以及其它相关制度规定,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建设资金,监督控制合理使用建设资金。

(三)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预算、会计核算和决算等财务工作。

(四)按照经济性和效率性原则,节约使用资金、控制基本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按照职能部门分工协作,职责明确,权责统一的原则进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学校基本建设在校长领导下,由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和审批资金支出预算;分管基建和财务的副校长执行基本建设预算,筹集建设资金,审批工程进度付款和工程竣工决算;基建处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设基本建设财务室专门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制度和法规。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

(三)参与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招投标活动,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施工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组织基本建设活动的会计核算工作,正确核算工程成本;控制建设管理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五)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六)定期收集、汇总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七)配合对已完工建设工程造价的审计工作;及时办理竣工建设项目的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省发改委和教育厅审核批准的总投资额度和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筹集建设资金。

(二)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基本建设立项审批程序、预算审批程序和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以及其它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三)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在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开工,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施工,以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建设资金。

(四)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过程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保证责任和违约责任条款。财务人员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付款。

(五)施工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投资发生变化和超项目概预算建设内容的,基建处应按设计变更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现场代表才能签证,同时按程序调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严禁随意变更设计、改变施工组织等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超投资计划的行为。

(六)无建设计划、无预算、无合同、无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基建财务室不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七条 工程项目付款必须依据建设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并由基建副校长和财务副校长核准签字,方能支付。

(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基建处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项目施工预算(含主材用量及价格)等造价资料、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合同,落实建设资金预算。

(二)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在每月25日前提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核实后签署支付证书,甲方工地代表签字确认、工程科科长签字,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送交计划财务处基建财务室。

(三)基建财务室在次月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集中支付上月工程进度款,施工企业开具正式发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同时在工程完成到20%时开始扣回工程预付款,至工程完成到80%时预付款全部扣回。原则上不准超预算付款,超预算付款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四)不能明确直接计入单项工程的待摊费用,按投资规模在不同项目间分摊,分摊方案由基建处处长和计划财务处处长会签。

第八条 办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并与工程形象进度相适应。按有关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并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才可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按当年完成工程量价款总额的10%30%,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并根据工程形象进度陆续抵扣工程进度款,到工程进度完成合同价的80%时全部抵扣完。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工程进度款(含甲方供材料款)一般应不超过工程价款的80%,余款随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

第九条 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基建处在规定时间内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审计处根据基建处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在规定时间内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审查,出据审计意见。

基建财务室根据校长办公会议批准的“工程结算审查意见”并经财务副校长签字后办理工程结算款。

第十条 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按相关规定清算。

第十一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

(三)不符合批准的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五)已确认有工程质量问题或已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七)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按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投资计划、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管理要求报送学校校长办公会和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活动涉及的其他财务管理问题,按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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