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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5日

晋财库[2004]55

省直各试点部门、各代理银行:

2003年我省本级进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后,为妥善解决各试点单位的预算结余资金问题,制定了《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办法》。从2003年的执行情况看,结余资金在财政内部对账时间长,手续复杂,影响预算单位及时用款。根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对《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办法

附件:

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预算结余资金处理问题,根据《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晋财库[2003]25)、《山西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晋财库[2003]26),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核准预算单位跨年度结转使用的资金,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结余、政府采购资金结余、留归预算单位使用的项目经费结余、基本建设竣工结余和投资包干结余等。

  第三条 结余资金按财政厅核准的当年预算指标减去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的差额计算,并经财政厅确认。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数,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数。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确认程序如下:

  ()当年1231日工作日结束时,代理银行按规定将各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额度余额注销,并向基层预算单位提供对账单。代理银行在下年度第二个工作日将注销的额度,以与财政授权支付通知单相同的格式,报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

  ()各基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与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核对致后,与财政直接支付计划结余一并分预算科目”(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列到项目),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的形式将调整预算指标数、用款计划数、实际支付数、指标结余数(对账单复印件)逐级汇总报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后于110(节假日顺延,下同)之前,分基层预算单位,报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和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各一份(格式附后)

  ()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于112之前将部门汇总上报的《核定表》中的实际支付数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致后,按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将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数、实际支付数、未支付数报财政厅国库处。

  ()财政厅国库处于115之前,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列到项目),对《核定表》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将《核定表》送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和预算处。

  ()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根据各部门的预算指标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对预算单位报送的《核定表》进行审核,如有收回或核减预算的,应于120之前通知预算处和国库处。

  ()预算处根据对国库处送达的《核定表》和各部门预算管理处对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的审核情况,对各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进行核定,核定后的各预算单位结余资金情况要及时通知国库处和各部门预算管理处。

  ()国库处将预算处核定的各预算单位结余资金数通知国库支付中心结转到新年度的系统中。

  ()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厅核批的结余指标数,连同下年度预算数合并编报用款计划,逐级汇总报财政厅批复后使用,年初,财政厅核批结余指标前,各预算单位需要用款,可在上年度上报的新年度一季度用款计划中考虑(新年度预算指标),如新年度无预算指标和预算科目,可特批后使用。

第四条 下年度,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厅在支付系统中确认的结转数据,视同增加预算指标,按《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规定重新申请使用。会计处理按《山西省省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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